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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港澳大湾区创新发明协会会

第一条 — — 中文名称为: 粵港澳大湾区创新发明协会 。
第二条— —英文名称为: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Innovation and Invention Association 。

第三条 — —本会之会址设于澳门南湾大马路804号中华广场14楼G座 B座。经会员大会决议,本会会址可迁往澳门任何地方。

宗旨

第四条 — —本会宗旨为:
1.致力推动、推广、鼓励、提倡、协助粵港澳大湾区任何领域的创新及发明,促进社会重视创新及发明的意识,保护发明家专利权益。普及科学知识,开展企业、个人、团体和青少年的科技和教育活动,並为发展科技进行资源的开发工作;
2.开展及参与粵港澳大湾区及各地有共同目标的文化、学术及社会活动团体的合作与交流,举办研讨会和展览会,为双方会员提供互惠利益;
3.指导会员办理专利权申请,协助会员把专利品商业化,出版发/专利书刊,介绍最新资料及科技资讯;
4.促进粵港澳大湾区社会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
5.维护会员合法的、正当的权益;
6.本会为非牟利社团组织。

为会员

第五条 — —凡认同及遵守本会会章;持有专利权或对创新及发明有兴趣者,经本会会员推荐及理事会通过,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会员与义务

第六条 — — 会员的权利:
1.出席本会全体会员大会;
2.有投票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3.参加本会举办之一切活动;
4.享受会员福利。
第七条 —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决议;
2.向本会提供正确的联络资料(资料保密)。

章程之执行

第八条 — —任何违反会章及会员大会决议的行为,或有损本会利益者,理事会可作如下处理:
1. 劝告;
2. 书面警告;
3. 予以追究。

体会员

第九条 —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架构,每年召开一次。
1. 会员大会召集须于会议召开的八日前以挂号信或透过签收方式为之,召集书內应指出会议日期、时间、地点及议程;
2. 开会時如人数不足半数,则应顺延一小時举行,届时不论人数多少,会议如期举行,決议則以出席者之绝对多数票通过为有效。
3.会员大会可由理事会同意之下,或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会员的联名要求而特別召开;
4.会员大会主席、理事会或由出席会员大会十分之一会员联名,均可在会员大会上提出议案;
5.在会员大会上所提议案需由超过出席会员大会之绝对多数会员投票赞成,方能通过生效;
6.修改会章、罢免当届领导机构之成员,均须以出席会员大会之四分之三会员通过;
7. 解散本会之决议,须获全体会员四分之三赞同票通过。

体会员

第十条— —全体会员大会的许可权:
1.审议年度报告;
2.修改章程;
3.会员大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由不少于三名而总数永远为单数成员组成,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
4.会长或由会长授权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正副理事长的任一人可为本会的对外代表;
5.选举产生会员大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6.决议重大会务。

理事会
第十一条——理事会由不少于三名而总数永远为单数成员组成,三年一任。由全体会员大会选出,理事会职位包括理事长一名、常务副理事长不少于三名、副理事长不少于三名、总数永远为单数的理事组成及秘书长、秘书、财务各一名,由理事互选担任,可连选连任。
1.根据会务发展需要,经理事会决议理事会可设立不同职能部門,各部門负责人及部委经理事互选产生。
2.除会长或理事长,或由会长或理事长授权外,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外发表任何言论及意见;
3.理事会由理事长依章召开。


理事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能:
1.执行全体会员大会的决议;
2.向会员大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名;
3.召开全体会员大会,于开会前八天发出议程;
4.经理事会通过,本会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学者出任本会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及顾问,並发給聘书。

第十三条 — — 监事会由不少于三名而总数为单数的监事组成,三年一任,可连选连任,由互选产生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若干名。

第十四条 — —监事会的职能:
1.监察理事会之運作;
2.审查理事会之工作報告、财务报告及财产;
3.就其监察活动編制年度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载之其他义务;
4.监事会得要求理事会提供必要或适当之资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职务。

经费
第十五条— —本会举办之活动及任何经费,如有需要时,经理事会通过,可向本会会员、社会人士、政府及团体机构等筹集之;本会亦可接受不附带任何条件的捐献或捐赠。


第十六条— —本会会徽如下: